近日,由保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
搬家公司搬运工盗窃雇主财物案,被告人董某被保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缓刑2年,并处罚金1万元。
2013年9月18日上午,被告人董某与公司其他员工一起前往保康县城关镇南关街一住宿楼,给在此居住的雇主王某搬家。10时许,董某在搬床头柜时发现里面有一个塑料袋,装了两扎共2万元的现金,趁无人注意将其盗走。后被雇主发现,董某被抓获归案。
办案检察官提示:市民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,委托搬家公司搬家时,钱财首饰等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,妥善保管,莫给不法人员有机可乘,以免造成财物损失;搬运前、后都要与搬运工当面清点物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