两个原告起诉了同一个被告,第一个原告是债务纠纷,要让被告还钱;第二个原告是房屋买卖纠纷,要让被告交房。他们的要求在同一天获得了同一个合议庭的支持,然而,两年之后,第一个要钱的原告拿到了房子,第二个要房子的原告却连当初买房的钱都拿不回来了。
这事发生在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,这个“倒霉”的第二个原告叫禄会民。他先申请强制执行在前,但长垣县人民法院却先执行了第一个案件原告的申请。
买房过程中,房子被另案查封
2007年12月,河南新乡长垣县丁栾镇的村民逯会民通过朋友介绍,得知长垣县中医院内二科医生李国峰有一栋小别墅要出售。
“我的儿子和女儿当时都在县里上学,买套房子也方便。”逯会民合计之后,和李国峰达成口头约定,谈妥的价格是31万元。
转过年的1月份,逯会民先后付给李国峰房款17万元。2008年2月4日,两人在口头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协议,逯会民又两次付给李国峰房款11万元。
“当时,李国峰说五六月份腾出房子来。”逯会民说,“我们说好等他搬出来,就去过户,到时候我再给他剩下的3万元”。
可是,逯会民左等右等都等不到李国峰搬家,转移房屋所有权登记就更加遥遥无期。
这下逯会民着急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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